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NLPA。本会是由云南省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和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及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促进药学技术繁荣发展,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团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二)开展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的调研和探索,为政府制定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意见。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或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全面提升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要求,为执业药师提供相关服务。
(六)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依法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
(七)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八)开展药学科普、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九)提供执业药师服务平台,为需要执业药师的单位和未上岗的执业药师找寻人才和岗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协理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五)单位会员须是具有一定执业药师数量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教育、社团等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1次会议,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四)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出现损害本会利益行为的,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税务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及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为: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单位会员每年1000 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50元。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社团财产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