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NL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云南省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专家学者及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富民兴滇战略。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促进药学技术繁荣发展,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开展执业药师建设的调研和探索,为政府制定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或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
(四)承接政府转移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提升执业药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要求,为执业药师提供相关服务。
(六)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
(七)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八)开展药学科普、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九)提供执业药师服务平台,帮助需要执业药师的单位和未上岗的执业药师找寻人才和岗位,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具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协理资格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具有一定执业药师数量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教育、社团等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协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两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解聘或免职: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因故辞职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
(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解职或罢免的;
(四)其所属会员机构欠缴会费达二年以上的(含两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会长单位每年 3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单位会员每年1000 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5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社团财产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经云南省民政厅推荐的财务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对会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